國立中山大學南島民族社會文化發展中心設置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「國立中山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與裁撤審查辦法」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中心定名為「國立中山大學南島民族社會文化發展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為本校任務編組一級單位。
第三條 本中心以發展南島研究,推動原住民族文化復振為宗旨,其任務如下:
(一) 推動南島及原住民族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。
(二) 統合校內有關南島及原住民族社會、文化、教育、產業、語言及其他有關之教學、研究與活動。
(三) 出版有關南島及原住民族社會、文化、教育、產業、語言等專刊或書籍,並提供國內外學者專家研究成果發表之園地。
(四) 辦理南島及原住民族有關之社會、文化、產業、語言之研討及其他各項展覽與演出。
(五) 建立校內原住民族學生基本資料,規劃原住民族學生生活及課業輔導措施,並提供原住民族學生職涯發展及未來就業諮詢之管道。
(六) 促進校內外原住民族學生的交流互動,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復振及部落發展有關之各項活動,強化學生對族群及文化的認同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
第四條 本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,負責中心相關業務之諮詢。委員由七人組成, 由學校教師及校外原住民專業人士擔任。委員為無給職,由中心主任推薦經校長遴選後聘任。另置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人,組員三人及專任職員一人。
第三章 編制
第五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負責綜理中心事務,任期三年,得連任一次。主任依相關程序通過後聘兼之。
第六條 本中心業務相關人員依計畫性質臨時約聘之,計畫結束後解聘之。
第四章 經費
第七條 本中心所有經費(含人事費)皆由中心自行爭取之委託計畫或其他自給自足方式支出,本中心之一切收支均應列入校務基金;各項經費之報支,依學校之規定辦理。
第五章 附則
第八條 各中心每年須做自我評鑑,成立滿三年起需接受校方之評鑑,評鑑項目與方式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九條 本中心有下列情況時,視為自動裁撤:
一、成立原因消失,經中心主任、推薦主管、核定會議或校長提出裁撤者。
二、違反前述第九條之規定。
三、中心經費不足以支應運作時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