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法規章



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原住民碩士在職專班修業規則

經108年04月24日第9次系務會議通過
經108年05月14日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
經108年5月22日學務副校長代為決行核定

第一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有關事項,依據教育部頒「學位授予

    法」、本校「學則」及「研究生學位考試施行細則」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;未在規定修業期限 

    修滿應修科目學分、或未完成本系規定之畢業要求、或未完成學位論

    文者,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。

第三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,始能取得碩士學

    位:

    (一)必修「社會學」、「社會學研究方法」及「當代原住民族議題

       (一)(二)」 

    (二)至少須修滿本系12學分選修課程。 

    (三)完成碩士論文,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論文口試。 

    (四)通過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」(相關辦法參考「國立中

       山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研習課程實施要點」)

第四條 修滿畢業學分數(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)並通過「學位論文計畫

    書」口試(其辦法由本系另訂之)後,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。計畫

    書口試與學位論文口試至少需間隔2個月。

第五條 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本系專任教師指導為原則。若因專業領域或系所師

    資不足,得商請系外教師或兼任教師擔任之,惟須與系內教師一人共

    同指導。

    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二學期6月底前選定論文指導教授,並簽署「指

    導教授同意書」向系辦公室登記備查。若需變更論文指導教授,應繳

    交「變更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」始得變更。

第六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由三至五人(含指導教授)組成,其中至少一名需

    為系(所)外委員。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成績綜合評定,B-

    等第(百分成績為七十分)為及格,A+等第(百分成績為一百分)為滿

    分,以出席委員合議評定為單一成績,評定以一次為限。口試成績不

    及格,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,重考以

    一次為限;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,應令退學。

第七條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名單由指導教授提供,口試委員由系主任聘請之。

第八條 本規定經系、院務會議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