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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

公告事項:

一、減免學雜費各身分申辦時間: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日為截止日, 提前下學期入學入學新生111年2月20日截止。

二、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,請務必先辦理減免再繳納學雜費。

三、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其109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

四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。

五、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,同時符合政府所提供之補助費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,以學雜費減免為優先,僅能擇一辦理。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,如有復學、轉學、降轉等情形,將不得重複申請。

六、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,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書,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,以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須提供正本撫卹文件以為查驗。

七、辦理低收、中低收入戶學生,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,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須至110年12月31日。下年度證明請於111年1月20日前繳交正本,逾期者不予減免學雜費。

八、申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,請於申辦截止日期前補繳至學務處綜合辦公室5008室辦理,逾期視同放棄。

九、承辦人及聯絡電話:沈姿伶小姐,分機291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