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事項:
一、減免學雜費各身分申辦時間:111年5月3日起至111年5月31日為截止日。
二、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,請務必先辦理減免再繳納學 雜費。
三、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,其110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,得減免就學費用。
四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,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。
五、依據各類別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,同時符合政府所提供之補助費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,以學雜費減免為優先,僅能擇一辦理。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,如有復學、轉學、降轉等情形,將不得重複申請。
六、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,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書,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,以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須提供正本撫卹文件以為查驗。
七、辦理低收、中低收入戶學生,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,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,逾期者不予減免學雜費。
八、申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,請於申辦截止日期前補繳至學務處綜合辦公室5008室辦理,逾期視同放棄。
九、承辦人及聯絡電話:沈姿伶小姐,分機2910。